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市级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第七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第九条 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基本情况后,行政主管部门再转报配套费领导小组申请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套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原则上2个月研究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提交配套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半年研究一次。建设项目减、免审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议结果。
第十条 经审议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土地或规划等用途发生改变且不再符合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补缴配套费;批准用途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验变更项目的配套费的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尽缴。
第十一条 已征收的配套费按规定缴入市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和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区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征收区域范围内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实施期间,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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