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泸江府函[2007] 9号)
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泸江区建[2006] 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请你局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统一征收。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07年1月16日
泸州市江阳区建设局关于调整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
区政府:
近年来,我区小城镇建设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通过集镇改造和开发,小城镇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集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由于我区各乡镇集镇开发建设量小,乡镇财力困难,对集镇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集镇必备基础设施得不到完善,小城镇建设档次得不到提高。针对上述情况,市政府以“泸府函[2004]45号”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作了调整,纳溪、龙马潭区政府也对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对我区城镇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征收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各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建设,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25元。
(二)各乡镇二级场镇仍执行原有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市级管理范围除外)和各乡镇集镇及二级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
(二)凡在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
三、城镇建设配套费由区建设局统一征收。
四、严格配套费征收减免制度,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减免的以外,其余配套费原则不得减免,确属因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需要减免的,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当否,请批复。
(此页无正文)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温馨提示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