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调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批复
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泸龙建发[2007]29号)收悉。经区政府三届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我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标准:
1.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内征收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15元调整为25元;二级场镇规划区内征收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
2.在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旅游区内的建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区城镇和市级以上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你局统一征收。
(三)应当严格配套费征收的减免制度和审批程序。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减免的事项外,其余配套费原则上不得减免。
二、收取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一定数额拨乡镇建设服务中心,剩余部分由你局集中管理,对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经费实行项目申报使用。
三、新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请你局按照本批复精心组织,加大宣传,严格标准,认真实施,确保按新标准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此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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